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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云南省扶贫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6-01-01 29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云南省扶贫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及流程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持续责任,基金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流程。

(一)基金会安排专人负责归口办理信息公开事务,公开内容根据管理分工由相应团队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由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经理事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能公开。

(二)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内容,公开前还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发展规划等重大工作报告,公开前还要按有关规定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还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经法人签字承诺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主动将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和理事、负责人、年检结论、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委托事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基本内容包括: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三)公开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等;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专项基金的信息,包括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

(七)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八)理事会重大事项和活动情况;

(九)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动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八条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基金会可以免予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

第九条 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捐赠人要求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或按时限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重大慈善项目

第十条 重大慈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慈善项目: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慈善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慈善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十一条 项目发起时即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章 公开募捐

第十二条 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公开的信息还包括:

(一)公开募捐情况。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4.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5.通过线下活动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6.在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7.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二)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三)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五)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相关信息。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按照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七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当基金会发生以下关联交易行为时,公开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章 信息变动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九章 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等正规渠道。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十章 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要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一)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二)在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及时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和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该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未经理事会或相关领导授权,基金会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基金会向公众发布未经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员工对基金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应当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订、完善需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2017年制定,2025年修订、完善后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