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扶贫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购是指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如房屋、机器机械、电器、交通工具、设施设备、工具家具等)、低值易耗品(包含周转材料、包装物等)、半成品、成品、办公用品等。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设计、咨询、审计、招标代理等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勤俭节约与效益优先:采购应厉行节约,追求性价比最优,确保资金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关联回避: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报并回避。
(四)尊重捐赠人意愿:使用指定捐赠款项进行的采购,应符合捐赠协议的具体约定。
(五)信息公开:重大采购项目的信息、结果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落实采购工作的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基金会规章制度、保密条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项目物资、设备、服务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对于大额物资采购(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竞争性谈判/磋商:对于某些特殊或复杂的物资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方式,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取最优采购方案。
(三)单一来源采购:在特定情况下,如只有唯一供应商或紧急采购时,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对于小额物资采购(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可采用询价方式,向多家供应商(至少三家)询价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直采:一次性采购常规货物时可通过正规渠道(如超市、淘宝等自营店及其官方旗舰店)进行单一询价后进行采购。
第六条 办公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方式。
(一)基金会日常小额(10000元以内)办公物资、设备采购,通常通过直采或从经常合作的商家处进行集中采购。
(二)基金会大额(10000元及以上)办公物资、设备采购,通过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 不动产建设或购置采购方式。
房屋、土地、车位等不动产,经理事会研究。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计划和预算:
(一)项目物资采购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项目要求、资金预算等制定相应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方式、采购负责人、采购内容、资金来源等信息。
(二)日常办公物资采购应在年初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方式、物品内容、单价、数量等关键信息,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采购审批:
(一)单笔采购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并签字验收;
(二)单笔采购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并签字验收。
(三)单笔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的,属于基金会重大采购项目,应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理事长、秘书长共同签字验收。
第十条 采购执行:
采购计划通过后,相应采购负责人原则上应按照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如遇突发或特殊事件应及时按原审批权限汇报,调整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
采购金额超过10000元,或虽未超过此金额但涉及服务、定制、安装等复杂情形的,均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合同应明确标的、质量、价格、履行期限、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前应经过法律顾问或相关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 验收与支付:
采购物资到达指定地点后,基金会应组织验收小组(采购负责人、验收人、监督人)进行验收,审核物资质量,确保物资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填写相关表单,经原审批权限领导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采购款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付款。
付款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并遵循“凭票报销、对公支付”原则,个别小额支出可由采购负责人先行垫付后报销。
第十三条 采购物资验收合格后应要求采购商家开具正规发票,提供物资采购明细表等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归档
第十四条 在采购的各个阶段,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对采购工作具有监督权和举报权,可通过正规渠道行使自身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在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负责人应整理、归纳相关资料,建立采购档案,确保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得到妥善保存和归档。其中,项目物资采购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采购计划表;
(二)采购审批表;
(三)招采相关资料,如招投标文件、供应商资质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承诺书、生产许可证);如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还需提供权威机构检验证明;
(四)财务资料及合同;
(五)采购货物验收报告;
(六)采购活动书面总结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订、完善需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7年制定,2025年修订、完善后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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