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支部建设,发挥基金会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基金会健康、有序、高效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为临时党支部。
第三条 基金会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第四条 党支部及基金会党建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党支部由基金会工作人员中的党员组成,设支部书记一名,委员若干名。党支部书记从基金会党员管理层人员中选拔。
第六条 党支部应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研究党建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布置本支部的工作,讨论决定基金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党支部应当加强基金会党员和非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开展党性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员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党支部要引导和监督基金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基金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十条 党支部及基金会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活动,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第十一条 党支部及基金会应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加强基金会党员的管理,建立基金会党员花名册,全面了解党员情况,确保党员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坚持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基金会工作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监督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基金会的财务透明和合规。
第十五条 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从基金会行政经费中列支,实报实销,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加强对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增强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和需求,做好释疑解惑、排忧解难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关心党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加大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增强党员的制度意识和执行力。
第七章 党建工作与基金会业务工作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工作应与基金会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确保业务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积极参与基金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为基金会事业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鼓励党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基金会业务创新和发展。
第八章 工作开展要求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党支部应在每年年初做好上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召开支部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党支部每3个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年不少于4次。活动前准备好相关材料,活动时认真开展,做好详细记录,活动后将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党支部活动除党员外,其他人员也应该积极参与,学习和接受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务知识、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及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完善需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本办法2017年制定,2025年修订、完善后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