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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贫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云南省扶贫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6-01-01 29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管理,强化内部治理效能,防范运营风险,保障基金会慈善活动合法合规开展,切实维护捐赠人、受助对象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相关人员常规职责权限,或虽在职责权限内但可能对基金会的战略发展、社会声誉、资产安全、合规运营及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决策或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各内设部门,涵盖基金会重大事项的识别、归集、报告、审批、备案及监督管理全流程,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应坚持政治导向、坚持权责明晰、坚持客观真实、坚持规范有序。

第五条 理事会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报告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对象一般包含以下几类:秘书长、理事长、基金会党支部、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长及秘书长报告。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职权范围内无法决定和处理的事项;

(三)临时、突发事项;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基金会党支部报告。

(一)基金会重大决策;

(二)基金会重要人事任免;

(三)基金会重大项目安排;

(四)基金会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基金会换届,理事、监事变动,变更相关登记等;

(四)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等;

(五)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制定、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

(八)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注销;

(九)开展评比表彰、对外交往、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承接境外项目活动等;

(十)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重大涉外活动,包括接受境外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媒体出席活动、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公益项目等;

(二)基金会主办全省范围的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修改章程;

(五)基金会换届,理事、监事变动,变更相关登记等;

(六)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七)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注销;

(八)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开展评比表彰、对外交往、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承接境外项目活动等;

(十)发生重大舆情、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诉讼活动,或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

(十一)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依照相关规定本级无权决定或影响广泛的重大事项,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做到事前请示征询意见,事中定期汇报进度,事后总结汇报结果。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四条 凡需要内部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报告,凡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均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特殊、突发事项可先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进行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材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对重大事项知而不报或瞒报、谎报、漏报、错报以及没有按照要求报告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存在“应报未报、迟报、漏报”重大事项,或报送信息虚假、误导性陈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造成基金会工作延误、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因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导致基金会被主管部门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职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未按要求审核报告材料、延误报送流程或未建立报告档案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完善需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2017年制定,2025年修订、完善,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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