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务接待与差旅费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云南省扶贫基金会章程》《云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基金会批准出差的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实习生及基金会招募的志愿者;本办法所设公务接待管理条例适用于基金会全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是指本办法适用对象因执行公务时,为接待对象合理开支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差旅费是指本办法适用对象因公临时到基金会驻地(昆明市西山区、五华区、盘龙区、呈贡区、官渡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工作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不分职务等级,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见下表:
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和时效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应当购买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低价优惠机票(含行李托运))、火车、轮船、长短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保险有效期内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酒店(包括宾馆、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主要出差目的地为云南省内,出差人员应当在300元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酒店住宿。若因工作需要到外省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领导(秘书长及以上领导)因公出差可依据情况住单间,其他人员根据出差人数、性别等情况住标准间或单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就餐发生的餐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选择干净、实惠且可开具正规餐饮发票的饭店就餐。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统一就餐的,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1次工作餐的,由接待单位安排。若接待单位不能安排的,出差人员自理。就餐一般选择桌餐,根据就餐人数及就餐标准点菜,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给予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陪餐人员不再重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基金会作为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的,应遵循务实、节俭、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严禁铺张浪费;接待工作餐费用从项目管理经费中列支。
(一)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但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允许提供香烟和酒水。工作餐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即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三)安排工作餐应取得接待公函,并填写用餐说明,附就餐人员名单,(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项目探访时如涉及受助学生、地方老师等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在用餐说明中明确接待事由、接待依据等;在就餐人员名单中明确就餐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必要信息;报销时与财务票据、接待费用明细清单一并提交。
(四)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工作餐。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涉及租用车辆的,根据协商价格按要求支付,在租用车辆的情况下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缴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缴纳。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组织会议或培训期间,参会代表或参训学员食宿行安排应当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由会议组织单位或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相应交通运输票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接送机等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私家车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经费从项目经费和行政经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内部信息公开,综合办公室负责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情况,形成统计清单并附情况说明,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列入理事会审议内容,在基金会内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的;
(二)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的;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
(四)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基金会公务接待范围的;
(五)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公务接待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差旅费和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订、完善需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2017年制定,2025年修订、完善后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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