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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云南省扶贫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6-01-01 3018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与资产管理,确保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合规与高效使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扶贫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旨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会计核算,强化预算约束,保障资产安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并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配置与使用、保值增值活动及相关的内部控制与监督。专项基金(另有规定)及重大项目的财务管理,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依法依规披露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安全有效原则: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保值增值的经济效益。

(四)权责明确原则:明确理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在财务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五)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行政开支,最大限度地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第五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财经法规,所有财务与资产管理活动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会信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基金会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及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及投资计划;

(三)决定重大资产(银行存款、房产、车位)配置、处置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

(四)除项目经费支出外,基金会行政支出不分金额大小,不论性质范围,均由经办人报秘书长审批后再报理事长审批。

(五)监督本制度及理事会各项财务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财务决策职责。

第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基金会重要的日常财务与资产管理议事和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落实理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并对需提请理事会审议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前期研究与审议。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根据基金会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其具体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研究并提出基金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及资产保值增值投资计划草案,报理事会审议。

(二)审议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的修订草案,报理事会批准。

(三)监督和检查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听取财务报告。

(四)研究基金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五)理事长办公会审议事项涉及与会人员自身利益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或提出的审议意见,须经全体与会人员过半数同意;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纪要,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基金会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长在财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领导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组织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和投资计划草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三)根据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及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实施情况与秘书长商议共同签批拨付项目经费。

(四)签署重要的财务报告及对外财务文件。

第九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及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实施情况,与理事长商议共同签批拨付项目经费。

(三)领导财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及时;

(四)组织内部财务监督与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会计工作。财务部门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等;

(二)负责日常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三)执行资金收付、费用报销及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四)实施预算控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五)具体操作理事会批准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并进行台账管理与风险监测;

(六)负责税务申报、财政票据及会计档案管理;

(七)配合内外部审计与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与出纳岗位分设,为不相容职务。会计负责账务处理、报表编制和稽核,出纳负责资金收付及银行日记账登记。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与出纳不得由近亲属同时担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收支活动均应纳入年度预算,未经预算批准原则上不得支出。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预算由秘书长组织财务部门及各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共同编制。预算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并确保慈善活动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比例。

第十四条 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是基金会年度内资金收付活动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调整方案,按原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按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秘书长和理事长报告,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按来源和性质,区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统一核算与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接受货币资金捐赠,应以实际到达基金会银行账户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规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照捐赠协议或发票标明的金额确认公允价值;无协议或发票的,应以能证明其公允价值的合法凭证(如评估报告、同类资产市场价格证明等)为依据。捐赠资产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应设立备查簿登记,待处置后按实际处置收入确认捐赠收入。

第五章 支出与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支出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工作人员薪资福利、行政办公费用和其他费用。所有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费用报销应遵循“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因公发生的各项费用,经办人须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票据,并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事由、时间、金额等信息,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一条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财务部门应定期监测并确保合规,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二十三条 报销标准及要求:

(一)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及要求参照《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采购、行政办公等先自行垫付的资金及市内外出办公产生的交通费按实际支出实报实销。

(三)因公接待来访人员,餐费按照50元/人/餐的标准实报实销,超出标准部分个人自理。

(四)外出办公(昆明市主城区内)必要情况下要用餐的,按照20元/人/餐的标准实报实销,超出标准部分个人自理。

(五)原则上只接待来访人员一餐,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额外接待的,需提前报理事长批准。

(六)在外就餐应遵循节约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提倡光盘行动。

(七)市内外出办公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出行,若因时间紧急或公共交通不便等原因可打车出行。

第二十四条 报销票据要求:

(一)报销所使用的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标准的发票、车票、飞机行程单等正规票据。票据内容须完整、清晰、无涂改现象,如需增加备注,需在票据空白处或背面填写姓名、日期等关键信息,字迹工整清晰,不得遮挡、掩盖票据原有内容。

(二)报销使用的纸质票据必须是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电子票据需打印裁剪成合适大小,不得过大或过小影响票据内容的完整与清晰。

(三)已报销过的电子票据需做好备注,禁止重复报销。

(四)除财务票据外,报销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费用支出所必要的依据材料,如:协议、往来函件、情况说明、会议通知、签到表、就餐人员名单、物品采购清单等。

第二十五条 费用报销流程:

(一)报销费用时须填写“费用报销单”,若报销差旅费还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后须附费用支出的相关凭证,凭证要求齐全、完整,能够充分体现支出依据。

(二)填写清楚、内容完整、凭证齐全、数据核对无误的“费用报销单”需先由经手人签字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核签字交出纳进行报销。

(三)出纳人员需严格审核报销材料,按要求给付报销资金。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资金安全,降低现金风险,基金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和库存规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超限额现金必须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送存银行。

第二十七条 资金的支付结算,原则上均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单笔支付超过10000元的,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大额资金支付(如超过10万元)应实行经办、审核、审批分离的联签制度。

第二十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必须由不同人员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支付印鉴。网上银行支付密钥(U盾)应遵循“操作与授权分离”的原则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发现未达账项或差异,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三十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定期进行现金账款盘存,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必须和库存数相等,若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理事长报告。

(二)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根据基金会实际业务需求,库存现金的规定限额为5000元,超限额的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送存应报告理事长并做好保管工作;

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支票应写明现金用途,经理事长同意后交由秘书长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4.大额现金(超过5万元)存、取款业务须双人经手;

5.不准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6.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基金会银行账户存入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交纳现金,出纳人员应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

(四)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借支现金,出纳人员应核实、检查借支申请手续是否完备,不得随意借支现金。

(五)出纳人员应定期(每月末)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同时必须保证每日的日清月结。

(六)库存现金使用范围:

1.报销、结算日常零星支出;

2.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支付款项;

3.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基金会应在信誉好、资金实力强、服务质量高的银行开户。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以及账户资金存期的改变都需要提出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到银行办理手续。

(二)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三)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

(一)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二)基金会若涉及其他货币资金业务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第三十四条 外币业务管理:

(一)若基金会计划发生外币业务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办理合法手续。

(二)发生外币业务时,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三)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完善相关手续。

(四)外汇资金应合理选用折合汇率。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可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年末结转汇兑损益。

第七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实物资产包括捐赠物资、固定资产及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参照《云南省扶贫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

(一)基金会接收捐赠物资时,应根据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发票等有效票据及时入账,开具捐赠票据。

(二)捐赠物资应按捐赠方意愿及时捐赠给受益对象,若捐赠方无意向,短期内无法进行捐赠物资发放应及时造册登记,建立出入库台账,后续经捐赠方同意选择合适的受益人进行捐赠物资发放。

(三)捐赠物资的接收、存储、发放、财务记录等各环节应履行相应手续,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等。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四)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其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五)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房屋及建筑物20~40年;

2.交通运输工具4~8年;

3.通用设备3~5年。

(六)基金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为5%,折旧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前折旧。

(七)管理职责分工。

1.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处置等进行审批、监督;

2.综合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工作;

3.会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4.秘书长负责定期存单、房产证、车位证等固定资产证件的保管,使用和业务办理等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以确保资产安全。

(八)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对。

(九)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人数不少于2人,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1.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2.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其他收入;

3.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管理费用;

4.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入其他收入,净损失作为其他费用。

(十)基金会所有固定资产实行资产标签管理,如果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一)基金会低值易耗品包括价值低于2000元的办公设备和日常办公用品。

(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三)领用低值易耗品应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政府收储补偿款等特殊资产的管理:

本会因政府依法收储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而获得的补偿款项,属本会固定资产,应单独设立科目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一)入账与计量

1.收储补偿款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补偿支出(如合同解约补偿)等直接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净额作为该资产账面价值。

2.该资产不计提折旧,不适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二)管理原则

1.安全优先、保值为主:资金应存放于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以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低风险方式保管,确保本金安全。

2.用途限定:该资产及其增值收益仅可用于维持本会日常运行所需的行政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捐赠、项目拨款、股权投资、借贷等用途。

(三)使用与调动程序

该资产的本金使用或投资方式变更,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八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告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十三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随年度工作报告一同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内部控制、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要求,提高管理效率,控制风险。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清楚明晰、权责分明、科学合理,确保授权进行经济业务的职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执行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保管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的职务分离,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一)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会监事。

(二)基金会管理层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基金会财会人员。

(三)基金会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不得是近亲属。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充分认识稽核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内部稽核与监督工作。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要求开展各项活动,严格执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的审查、审核、监督力度,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伪造、篡改。

(三)加大对日常财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严格各项审批程序,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四)不定期组织财务、法律、项目管理等专业培训,提高基金会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廉洁意识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依法接受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及有关情况。

(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工作及重大项目进行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三)按要求参加年报年检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省民政厅的监督。

(四)接受监事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五)接受捐赠人依照相关规定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基金会的财务信息进行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及资产相关档案参照《云南省扶贫基金会档案和证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制度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完善需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2006年制定,2025年修订、完善后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