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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来源:云南省扶贫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807 阅读

一、云南省扶贫基金会理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也是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会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

(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考核;

(四)参与重大项目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

(五)大额支出审批。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具体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会计岗位的设置;

(二)提请理事长任免会计人员;

(三)组织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并形成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相关单位和人员;

(四)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考核会计人员;

(五)对每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具体审核。

三、会计部门应与其他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使会计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本单位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为在会计部门集中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是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

二、授权进行经济业务的职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保管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的职务分离、单位内部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

三、出纳人员应根据授权批准和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进行收款和付款,并根据收付款凭证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会计人员应根据授权批准和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除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其他明细账及总账,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不得兼管收款和付款工作,不得兼管各项财产物资。

五、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单位的每项支出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审批,对于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实施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六、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七、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

八、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对本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并签章,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并签章。


财产清查制度


一、建立财产物资计量验收制度,单位购入财产物资应由专人负责验收。

二、每年年底应当组织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材料物资、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前应有清查盘点计划。对银行存款、应收款、投资主要采用核对的方法进行清查,对现金、材料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要进行实地盘点。

三、对长期挂账的应收款应积极组织回收,无法收回的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账经过审批后按责任归属进行会计处理,核销后继续保持收款的权利。

四、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对大额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五、对长短期投资,应检查是否有应收未收投资收益,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六、对盘盈的现金、材料物资和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及时入账。

七、对盘亏的现金、材料物资和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经过审批后按责任归属进行会计处理。

八、对认真负责的计量验收人员和财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作和管理混乱的计量验收人员和财产管理人员给予应有的处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次年初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会计档案按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进行整理立卷。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四、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本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复制会计档案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由档案保管人员陪同并进行登记。

五、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单位档案保管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根据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业务单纯的特点,本着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少花钱多做事的原则分别设置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

二、所配备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三、所配备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证;

(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所配备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二)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三)对实物和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五)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六)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纠正。

(七)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八)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九)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十)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十一)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十二)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五、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一名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财务报告的编制;出纳岗位配备出纳人员一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收付款凭证的审核和编制,现金的保管等。

六、对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定期进行轮岗。

七、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支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的特点设置以下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

(一)“现金”,该科目主要反映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借方反映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现金的减少,月末借方余额反映月末库存现金的余额。

(二)“银行存款”,根据账户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减少,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三)“应收账款”,该科目核算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要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应收未收款,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核算。

(四)“其他应收款”,该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等。为便于管理,应当按其他应收款的具体项目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核算。

(五)“坏账准备”,该科目核算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当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前期已提取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前期提取的“坏账准备”余额全部冲回。

(六)“预付账款”,该科目核算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七)“存货”,该科目核算各种办公用品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存货,存货取得时应当按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其他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对于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成本: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接受捐赠的存货的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存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存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存货应当与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公允价值应当按以下顺序确定:

(1)如果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和类似存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存货的公允价值。

4、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存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批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存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对于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会计期末,应当对存货是否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发出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

(八)“短期投资”,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投资成本计量。其中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的入账成本;对于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其计价原则与接受捐赠的存货的计价原则相同。另外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在会计期末,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九)“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期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予以确定,其中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接受捐赠存货的计价原则进行处理。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按债券面值以及适用的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长期债权投资系采用溢价(折价)方式取得,则在确认长期债券利息时,应将按债券面值和实用的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减去(加上)当期溢价(折价)摊销额的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具体核算时应当在“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科目下设置面值、益价或折价、债券费用,应收利息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持有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实际收到的分期付息长期债券投资利息,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冲减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会计期末,应当对长期债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十)“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其中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接受捐赠存货的确认与计量原则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会计期末,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十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

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接受捐赠存货的确认与计量原则确定。

在判断一项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即认为固定资产的购建工作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的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在发生。

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其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办公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汽车8年、房屋及建筑物5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3‰,折旧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的经济利益服务潜力超过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在对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在后续支出资本化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范围内,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

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为此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具体核算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为固定资产盘盈,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收入”,如为固定资产盘亏应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但考虑到文物文化资产在持有期间一般不会像其他固定资产那样会发生损耗,因此不必计提折旧。

如果固定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比如固定资产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说其他原因导致出现重大的实体毁损等,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额和折旧率。

(十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预以确认:

1、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2、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很可能流入;

3、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对于一揽子购入的无形资产成本按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两者中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如果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应当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根据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份,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将所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费用。

(十三)“短期借款”,该科目核算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的(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照借款种类及期限进行明细核算。短期借款的利息不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四)“应付账款”,该科目核算应购买材料、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供应而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五)“预收账款”,该科目核算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预收账款科目应当按照向其购买服务和商品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六)“应付工资”,该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十七)“其他应付款”,该科目核算其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其他应付款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八)“预提费用”,该科目核算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预提费用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九)“预计负债”,该科目核算其符合确认条件的或有负债,预计负债科目应当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十)“长期借款”,该科目核算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长期借款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长期借款,其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所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按照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费用的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筹资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入的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长期借款,借款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筹资费用。

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二十一)“长期应付款”,该科目核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二十二)“限定性净资产”,该科目核算本单位的限定性净资产,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

(二十三)“非限定性净资产”,该科目核算单位的非限定性净资产,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当限定性资产或相关资产的限制得到解除时,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对限定性资产或相关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1、所限定净资产或相关资产的限期制时间已经到期;

2、所限定净资产或相关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3、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消了对限定性净资产或相关资产所设置的限制。如果限定性净资产或相关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二十四)根据收入的来源设置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一级科目,然后按照收入是否存在限制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二级明细科目。

1.“捐赠收入”,该科目核算接受其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捐赠收入是否存在限制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如果存在多个损赠项目,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在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下按照捐赠项目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需要偿还全部和部份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取得控制权是指能够使用捐赠资产并从中获益(包括经济利益和服务潜力)同时能够决定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使用该项资产并从中获益。

2.“政府补助收入”,该科目核算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并按照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存在限制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和非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如果存在多个政府补助项目,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在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补助项目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对于无条件的政府补助应当在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份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实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如果所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为非现金资产,其计量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计量一致。

3.“提供服务收入”,该科目核算根据章程等规定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并视具体情况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同时按照提供服务的种类在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提供服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由于这种情况下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为复杂,相关服务交易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A、劳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B、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总金额确认和计量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确定和计量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应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至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本年应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至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劳务总收入,即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金额确定。

劳务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

劳务的完成程度,即完工进度和完成的工作量,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A、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B、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C、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其他收入”,该科目核算其取得的使用费收入和自有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并视具体情况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然后在“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收入的确认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分别进行计量:

(1)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二十五)“投资收益”,该科目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并视具体情况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二十六)“业务活动成本”,该科目核算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并结合具体情况设置提供服务成本、捐赠项目成本、业务活动费等明细核算。

(二十七)“管理费用”,该科目核算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按照管理费用种类设置人员薪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聘请中界机构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税费、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资产盘亏、资产毁损报废、其他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十八)“筹资费用”,该科目核算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并按照筹资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十九)“其他费用”,该科目核算发生的、无法归属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所得税以及不应由业务活动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会计核算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

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分为外部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部原始凭证主要为盖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自制原始凭证根据具体业务内容编制;记账凭证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或统一的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有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是否加盖本单位公章。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是否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现象。

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有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付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会计部门从外部取得或自制的原始凭证应在当月底结账前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入账、其他业务部门从外部取得或自制的原始凭证应在当月底结账前送交会计部门入账。

三、会计账簿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明细账、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明细账、材料物资明细账、往来款明细账并按一级科目设总分类账。

四、月末应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年末应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侧重批露编制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已经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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