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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扶贫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6-01-01 23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扶贫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各类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依法接受捐赠,并按照捐赠人意愿,为实现特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

(二)公益性原则: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非公益用途;

(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

(四)公开透明原则: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五)基金会统一管理原则:专项基金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其法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

第五条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设立、募集、财产管理、项目执行、信息公开等所有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无偿捐赠,以支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健全设立专项基金的内部审核程序,对设立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捐赠资金(或财产)的初始额度(根据双方商议的基金使用时限和具体要求确立专项基金原始额度)原则上不低于伍拾万元(¥500,000.00)人民币,或捐赠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累计捐赠达到该标准。对于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或创新性的项目,可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审议特批。

(二)捐赠目的、使用方向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捐赠方与基金会就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规范,通常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全称,加“XXXX(捐赠方或项目名称)专项基金”构成。名称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意向洽谈:基金会与捐赠方进行初步沟通。

(二)协议拟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专项基金捐赠管理协议》(下称“协议”)。协议应明确基金名称、目的、财产来源与总额、使用范围、管理成本、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及剩余财产处置等核心条款。

(三)理事会审批:根据资金量大小,达到理事会审批标准的(100万元及以上),《专项基金捐赠管理协议》需报理事会审批。

(四)资金到位:捐赠资金应按协议约定划入基金会指定账户。

(五)正式设立:资金到账且协议生效后,专项基金正式设立,基金会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当按登记管理类机关相关规定办理设立备案。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方意愿,遵照专项基金协议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捐赠人将财产捐赠至专项基金后,该财产所有权即转移至基金会,成为基金会财产的一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捐赠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捐赠人不得撤销捐赠或要求返还已捐赠财产。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不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和账簿,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下面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在法定银行账户下为每个专项基金设立独立的财务科目,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财产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公益用途使用。主要用于:

(一)实施符合基金设立目的的公益项目;

(二)开展与项目相关的调研、评估、宣传等活动;

(三)支付为管理和执行该专项基金所产生的必要行政成本(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每年度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项目活动的情况从专项基金中列支管理成本,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的公益项目,应遵循《云南省扶贫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执行、监测、评估和结项等程序。

第十八条 为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征得捐赠人同意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所有权属于基金会,使用权专属该专项基金,需全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管理,仅可按约定用于专项基金的公益用途。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的设立、使用、项目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专项基金的运作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捐赠协议的约定,做好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专项基金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专项基金捐赠方的监督权利,基金会每半年向捐赠方提交一次专项基金的财务收支报告及项目进展报告。年度结束后,提供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运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基金会应按规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项报告下设专项基金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或应捐赠方、监管部门的要求,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特定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依法依规予以公开或向相关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活动、进行宣传时应当使用冠以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名称、用途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需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必要时报理事会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末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专项基金及时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并做好终止后续事宜。

专项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基金设立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二)捐赠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且未续期的;

(三)专项基金财产已使用完毕,且无后续捐赠的;

(四)捐赠方与基金会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被基金会强制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时,由基金会提出终止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理;协议未规定的,应由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告。不得返还给捐赠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完善需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制定,2025年修订、完善,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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