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工作,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亦称志愿人员、义工),是指基于公益目的,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资源,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自然人。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循“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行动准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基金会登记,参与基金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志愿服务范围:
(一)扶贫济困、乡村振兴相关项目的调查、核实与评估;
(二)为受助对象提供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
(三)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策划、组织、协调、宣传、会务及后勤保障工作;
(四)基金会认定的其他公益性服务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或陪同参与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二)身心健康,具备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同基金会宗旨与理念;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
(五)具备参与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素质和可支配时间;
(六)服从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安排与管理。
第八条 志愿者不在本基金会领取劳务报酬,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的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参加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外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无偿、及时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信息,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规章制度及志愿服务相关规定;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约定,服从统一管理与调配,自觉接受必要的培训,按时保质完成服务任务;
(五)维护基金会形象与声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违背公益宗旨的活动;
(六)保守在志愿服务中知悉的国家、商业、基金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与退出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招募由基金会根据志愿活动需求发布相关信息进行招募,接受团体和个人报名,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者应募时,应随身携带身份证或工作证,填写相关资料,进行实名登记。
第十二条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发布真实完整的招募志愿者的信息及服务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基金会根据志愿服务内容,对不符合志愿服务要求的申请者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可根据需要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或“志愿者服务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会综合办公室。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志愿者档案。包括:
(一)志愿者花名册,包含志愿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学历、毕业院校、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技能情况等信息;
(二)志愿者报名表及报名资料;
(三)“志愿者服务协议”或“志愿者服务承诺书”;
(四)志愿者服务情况,包含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信息;
(五)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培训、购买保险等必要支持的资料;
(六)基金会为志愿者开具的志愿服务证明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长期或多次参与活动的志愿者,基金会应建立单独档案,记录、整理相关信息。可以根据需要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活动具有危险性的;
(二)为大型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
(二)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说明及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培训、活动组织、评价激励,活动前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根据每次志愿活动情况,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并备案,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三)对违反本办法或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可视情节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志愿者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尊重志愿者的劳动,为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条件和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身体状况和服务经历相匹配,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的培训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说明及基本技能培训;
(二)项目专业信息讲解及所需知识技能培训;
(三)志愿服务相关的辅导;
(四)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的激励
(一)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手工艺纪念品或专业培训机会或书籍等相关学习资料)(不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奖章);
(二)将有突出表现的志愿者的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综合办公室结合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在每年3-6月或9-12月份开展志愿招募计划。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风险控制与管理
预防为主:所有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须遵循安全第一原则,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责任明晰:明确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志愿者各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全程覆盖:风险管理贯穿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评价及离岗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未经基金会书面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订、完善需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2017年制定,2019年第一次修订,2025年第二次修订、完善后经2025年12月1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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