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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扶贫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2228 阅读

为了充分利用社会爱心资源、激发社会参与公益事业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保障志愿者的权利,维护志愿者的利益,更好的服务于大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出云南省扶贫基金会的志愿者管理条例:


第一章 志愿者与服务领域及形式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是指:不计报酬、不为名利,基于爱心、价值信念和社会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某项活动和工作,无偿为云南省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志愿者的行动宗旨: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推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共同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有能够参与志愿服务的基本能力、素质和时间;

(五)能够服从本基金会工作岗位的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志愿者服务的领域是指:

(一)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二)调查、核实受支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三)向支助者提供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

(四)为基金会的公益活动提供组织、协调、宣传、礼仪接待、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

(五)向受助者分发救助物资等;

(六)其他。

第四条 志愿者不在本基金会领取劳务报酬,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二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社会服务相关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可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基金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服从本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服从本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形象和荣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者加入与退出


第六条 云南省基金会志愿者的招募是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根据需要进行招募,接受团体和个人报名。志愿者应募时,应随身携带身份证或工作证,并填写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八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由本基金会颁发志愿者工作证。

第九条 志愿者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本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十条 云南省扶贫金会组织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培训、组织、评价激励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甚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岗前工作及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专管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激励:

(一)视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贡献程度给以表扬及颁发《荣誉证书》;

(二)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三)为学生志愿者做出证明或者证书或为志愿者作出实习鉴定;

(四)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在本基金会招聘工作人员时可优先录用;

(五)志愿者若申请本会的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未经云南省扶贫基金会派遣,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云南省扶贫基金会的名义开展任何的相关活动。


附则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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