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人事管理和薪酬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制度。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扶贫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平等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云南省扶贫基金会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需经理事会议审议。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招聘及录用
(一)基金会根据岗位设置和用人需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主要通过前程无忧、智联招聘网、各大高校现场招聘等渠道进行。
(二)招聘流程:根据招聘要求对接收到的简历进行初筛后安排初次面试,根据面试表现决定是否参加复试。初试通过者1-3个工作日内安排复试。复试由基金会相关领导共同参与,复试合格的,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进入待录用流程。
(三)正式被录用人员需提交以下入职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证及学位证复印件;
3.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4.彩色二寸照片;
5.其他有需要的材料。
第五条 试用
(一)自正式试用之日起,基金会与试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一经试用立即购买保险,但本会在充分尊重劳动者意愿的前提下,根据试用人员具体情况而定。
(二)工作人员一般执行3个月试用期。
(三)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和行为,经沟通无改变的,基金会可以终止试用,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无故迟到、早退的;
2.无故旷工且事后无解释说明的;
3.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作严重失误,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
4.无法完成岗位工作,经培训后仍无法胜任的;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其他严重错误。
(四)为了使新入职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基金会情况,适应岗位工作。试用期阶段基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培训。让新入职工作人员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程序、标准和要求。
(五)试用期内工作人员若另有选择,需提前3天递交辞呈,交清工作手续,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办理离职。
第六条 转正
(一)试用期满后工作人员有意愿继续在基金会工作,需提交正式的书面“转正申请”。
(二)基金会相关领导依据“转正申请”,开会研究,符合录用条件后方可转正,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正后的正式工作人员若出现以下行为,基金会可以终止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1.工作期间违纪违法、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领导提出,拒不改正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严重错误。
(四)基金会正式工作人员若另有选择,需提前1个月递交辞呈,交清工作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
第七条 合同终止及续聘
(一)有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工作人员和基金会协商一致不再续签的;
2.基金会工作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合同期满有意愿继续在基金会工作的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与基金会协商一致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除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基金会建立员工档案及人员花名册,负责人员需定期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以备完善员工档案。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考勤管理。
1.基金会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可无故迟到早退;
2.基金会实行打卡制,上下班、请假、因公外出、因公出差等情况均需打卡、申请;
3.基金会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缺岗等情况按旷工处理;
4.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当年公布的放假安排为准,参照执行;
5.事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个人和家庭要事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的,可请事假;参加非单位安排的外出学习及培训,视同事假;
6.病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以请病假;
7.工伤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劳动部门鉴定属于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8.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等均以国家和云南省颁布的相关规定为准,参照执行;
9.年休假不可跨年度使用。
(四)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恪尽职守、服从组织、努力工作、遵纪守法;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4.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5.坚守岗位职责,有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6.注意个人仪容仪表、遵守办公礼仪,待人接物真诚有礼;
7.未经他人允许不得随意翻动他人物品,如需借阅相关文件、档案等需征得基金会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同意,使用后完整归置原处;
8.平时言行应诚实、谦逊、勤勉、廉洁,保持基金会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平等互助、团结友爱,彰显凝聚力与集体荣誉。
第九条 奖惩
(一)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奖励。
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包含以下情况:
1.管理的项目工作取得卓越成效;
2.创新项目管理方法并被采纳推广;
3.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
(二)对工作中出现不当行为,造成基金会损失,不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绩效工资。
不当行为包含以下情况:
1.项目管理不恰当,造成项目损失;
2.工作失职,未完成负责工作损伤基金会权益;
3.其他不当行为。
第三章 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各项福利补贴,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云南省基金会、社会组织行业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执行。参照原则如下:
(一)讲求公平。在统一规则下,根据岗位价值、技能、绩效确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
(二)适当激励。根据年度及季度绩效考核,增加工资弹性,激发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因时制宜。人力成本的增减,与基金会发展相对应,遵循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薪资结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津贴、薪级工资、项目补贴、全勤工资和绩效工资。一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基金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设立内设机构。可通过招聘、内部培养产生部门负责人。可设立职务工资,具体标准可参照下表: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的评定,由基金会主要领导组成的考核小组,以“绩效考核量化评分表”为基本依据,每季度对职工进行考核打分,以分数为基础。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级,要求当季的考核资金全部用完,根据分数的高低,并综合个人平时其他表现,再临时决定考核等级的划分和绩效奖金的确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当月若因个人事务请假未达到全勤的,可用公休假抵扣,不扣除全勤工资。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需个人缴纳的由基金会代缴后从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中扣除。
第十七条 考虑到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下乡出差,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阶段,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正式转正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离职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工资薪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2017年制定,2024年修订、完善,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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