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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贫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扶贫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2880 阅读

为规范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活动、提高管理能力,圆满实现项目实施的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扶贫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云南扶贫基金会的资金(含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捐助的各项社会公益项目的管理。包括:

1.帮困助学项目;

2.卫生健康项目;

3.扶老、助孤、助残项目;

4.农业综合性发展项目;

5.救灾项目;

6.其他资助类项目。

项目资金是指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拨付、用于资助开展公益项目的资金。项目坚持公开、公平、互利、公益性、可持续性、可行性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部(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项目,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条 对来自各方的捐赠和援助,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和项目投向的,捐赠款使用范围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按有关的项目合作协议进行工作;未指定项目的,主要是帮助我省贫困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山区社会、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包括办学、举办各种农村实用技术、医疗、卫生、教育、社会发展等各类培训,不论资金多少一律单独立项管理。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团体、友好人士、国际援助组织和福利、慈善组织、国内各级政府和民间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和援助。

第五条 项目办受理公益项目立项申请。由项目受益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资料、材料,一般由项目实施的县级相关部门正式行文。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州(市)、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基金会项目办收到上述材料进行初审、登记,派员到项目现场考察(有的项目还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复审,复审认可后由申请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基金会项目部(办公室)提出实施意见,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实施。

立项申请报告须载明:

1.项目名称和内容;

2.立项背景;

3.项目的公益性和可行性;

4.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性;

5.受益群体对项目的评价;

6.项目的计划目标;

7.配套资金来源;

8.项目实施方案;

9.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10.项目具体负责人;

11.其他项目活动的准备。立项背景须载明:项目的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时间、资金预算(总投资、申请资金、自筹)。

第六条 项目办收到立项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后,在20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文字形式给予明确答复。对经研究和论证后不同意立项的,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捐赠(合作)协议。基金会据此做出设立项目的决定,并载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如是基建类、物资采购类项目,项目实施方必须进行社会招标,并将中标单位的相关资质资料提交基金会项目办。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办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监测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点进行监测评估);基金会财务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财务人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负责资金的拨付、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每一个项目的资料主要材料、报告等(图文)要保存完整,形成项目档案保管第十条各项目执行单位在开展项目活动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基金会有权中止(或终止)实施项目。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地方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本会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度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计划、改变项目形式、延长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须提前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一般采取分期方式,项目资金总额二十万以下的,第一次拨付项目资金总额的8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项目资金总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分三次拨付,即启动款、中期款、尾款,每次拨付总额的1/3。所有资金拨付都要开据国家认定的正式收据。

第十四条 项目后续资金拨付。项目执行单位按要求提供第一次拨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项目资金第二次拨付申请。经基金会项目办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领导批准后予以拨付。尾款待项目完成后,由基金会派员参与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现场验收合格、相关图片、报告、质检、验收、审计(有的小项目可不做)等资料齐全后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会计核算。项目执行单位须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监督。云南省扶贫基金会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监督,建立公开制度,捐赠者可到基金会办公室查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本基金会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有权查阅或监督,对项目执行单位存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基金或使用不当等行为,云南省扶贫基金会有权暂缓或终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所捐赠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项目总结与评估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活动结束后,须在一个月之内向项目办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2.经验和教训;

3.案例分享(小故事);

4.项目实施前、中、后期相关照片、影像资料等;

5.基建类项目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质检等报告复印件、项目审计报告(需要请专家进行评估的本会提前与地方协商安排)等。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验收原则上一般会邀请捐赠者一同前往实地验收,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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